第二十四条 受北京市交通局委托,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、规范和方针政策,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、监理、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,并监督执行。
(二)接受质监总站的业务指导,规划、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;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。
(三)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制度、质量责任制度及实施情况。
(四)监督检查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资信和质量行为,参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,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,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。
(五)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监理市场、监理机构和人员资质资信,负责本地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、申报的具体工作,组织监理人员岗位培训。
(六)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市场、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,负责本地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审批或申报,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岗位培训。
(七)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,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。
(八)负责本地区行业优秀勘察、优秀设计、优质工程质量鉴定并参与评审。
(九)仲裁工程质量争端,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。
(十)定期向交通局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工作和公路工程质量情况。
(十一)发布公路工程质量信息。
(十二)承办北京市交通局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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